“以人为本”今天已成为一个普遍使用的用语,从字面上讲,以人为本就是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以人为本”作为管理原则可以普遍使用,但作为历史观是错误的,为什么呢?这得从80年代初关于人道主义的争论谈起。
二、关于人道主义的争论80年代初,关于人道主义发生了一场争论,争论达成的共识是对人道主义或人本主义应加以区分:人道主义或人本主义作为一种历史观是错误的,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一个原则是合理的。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社会的物质生产为本,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运动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人本主义认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的变化是由于人的变化,社会变化的根源是人性、人道的变化。
文艺复兴时期已出现这种观点,以后,启蒙思想家从理论上提出了人本主义的历史观,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人性的丧失和人性的复归。人性丧失就是异化,人性的复归就是异化的扬弃。
例如卢梭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由平等,由于国家和专制君主制度的产生,人的自由被剥夺,使人的本性丧失,人有权将自由和平等夺回来。只有推翻了专制君主制度,才能使人性复归,恢复人的自由平等,这就是以自由平等的丧失和复归来解释人类历史的发展。
很明显,卢梭的历史观是唯心主义的。马克思早期也是一个人本主义者,认为人的本性是劳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是被迫的,劳动的异化就是人性的丧失和异化。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消灭私有制,扬弃了异化劳动,使人性复归。
卢梭
通过对劳动、生产、经济关系的研究,马克思发现了人类社会矛盾运动规律,于是他放弃了人本主义,提出了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从而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主张在资本主义社会通过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来消灭资本主义,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但是,马克思只否定了人道主义历史观,并没有否定处理人际关系的人道主义原则,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包含有人道主义精神,主张人人平等,相互尊重。毛泽东也主张过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在“文化大革命”中人道主义被大加批判,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以后,在进行理论上的清理时,便产生了人道主义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就是人道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过去我们对人道主义批判太多,应对它进行正确的定位,在含义上作出区分。我是同意这种观点的。
有人认为提“以人为本”不如提“以人民为本”。我认为提“以人民为本”当然也是可以的,但“以人为本”可以包含“以人民为本”的内容,“以人为本”的提法比“以人民为本”的提法更广泛一些,因而涵盖面更大一些。这一点从“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四、关于在企业管理中的“以人为本”我国最早是在企业管理中提出以人为本的原则。这个企业管理原则有三层含义:(1)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在人和物的关系上,不是以物为本,而是以人为本,即以员工为本。在人和制度的关系上,不是以制度为本,而是以人为本,即强调员工从思想上自觉遵守、执行企业制度。
(2)在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上,不仅是以企业内部员工为本,而且要面向市场,以人民为本,为人民服务,为市场服务。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无人买,对企业没有好处,对社会也没有好处。在商业和服务行业,要以顾客为本,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
(3)在企业的发展战略上,要以人类为本,要对人类的生存环境负责,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还要兼顾长远利益、全局利益。
“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仅在企业得到提倡,现在已经扩大到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中。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已得到广泛认可,是可喜的。
关于“以德治国”有人认为,“以德治国”是儒家的主张,是儒学精神的复归;还有人认为,依法治国还没有搞好,又提出“以德治国”,是否有必要,会不会冲击依法治国;还有一种观点是,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列起来,是否有必要,是不是恢复“人治”。
关于“以德治国”的问题,接下来从四个方面谈一谈看法。
(一)什么是“以德治国”“以德治国”是一个治国的基本方针和手段,是治国方略,不是国家的纲领和基本路线,是实现纲领和基本路线的基本手段。
“德治”与“人治”是有区别的。“德治”是指用道德来规范和调节人们的行为和关系,求得社会的安定。“德治”是否是“人治”?不是,德治不是人治。
“人治”是指没有一定的规范,个人说了算的封建专制制度的治国方针。因此不要把“德治”和“人冶”混为一谈。
封建社会不是没有道德和法律,但事实上往往是置道德与法律于不顾,由皇帝一个人说了算,上行下效,破坏了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
“人治”是一种实际存在,不是理论观点,是封建等级、君主专制制度的实际存在的一种现象,是皇帝、诸侯和各级地方官说了算的一种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法制建设,特别是道德建设,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还存在“一言堂”和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以德治国”不是儒家思想的复归,虽然“以德治国”的概念是合理继承了儒家,来自儒家,但不能混为一谈。
儒家的“以德治国”的目的是为了稳定封建社会,而我们的德治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德治的服务对象是根本不同的。
同时,道德规范的内容也不一样,儒家的有些道德规范我们抛弃了,有的赋予了新的内容。如“三纲五常”中的“三纲”就被抛弃了,而“五常”要批判地继承,要赋予新的社会主义内容。
儒家的道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虚伪性,鲁迅说封建道德是“吃人”,就是对其虚伪性的揭露。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基本路线的两个翅膀,基本路线是主体。如果只有依法治国一个翅膀,国家是很难腾飞的。
只有依法治国是不够的,法律是有空隙的,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只要不违法就干,法律管不了一切,而且法律的基础是道德,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是一些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要治理国家只靠法律是不行的,要加强道德教育。有人说,法律是治标的,道德是治本的。这句话有一定道理。同时,也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因为道德是抽象的,无形的,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代替不了法律。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从法律和道德的学科建设上来看,法律的学科建设比较完善,是一级学科,研究的人多,学的人也多,国家的投入也多,伦理学是二级学科,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也少。“以德治国”治国方略的提出对加强道德建设有极大的推动作用。